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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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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沙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本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一)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年检合格”(新开办园除外),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二)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收取参照南沙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导标准且不得高于最高标准,小区配套性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市一级幼儿园执行,详见下表:

  保教费收费标准在一定时期(1个学年内)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江南app。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年检合格”、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结论为“良好”(同一次评估结论不能重复使用)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指导标准基础上上调10%(但不能超出最高标准);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年检合格”、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结论为“优秀”的幼儿园保教费可按最高标准收取。保教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计划调整保教费的幼儿园于每年5月将调整方案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于当年9月开始执行。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江南app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及时落实审计问题整改,深化审计结果运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经督导评估结果为规范化幼儿园及以上等级。

  (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最低薪酬标准不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江南app,可在当年4月15日前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一)评审。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街)在每年5月15日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审。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在申领办学许可证时,应阐明是否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在5月底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公布。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上旬确定通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名单,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提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一式三份,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所在镇(街)及幼儿园分别保存,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幼儿园应在园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

  (二)发放在岗教师从教津贴,标准为:凡在本区幼儿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教师每人每月400元、园长(含副园长、江南app下同)每人每月500元;满三年的,教师每人每月500元、园长每人每月600元;满六年及以上的,教师每人每月600元、园长每人每月700元。园长、教师人数上限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计算,经费每年按12个月计发。

  园长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园长或副园长(不含园长助理)岗位工作江南app,具有有效的园长上岗证,具有教师资格证,按要求完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且结论合格,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合格等。园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从教津贴不予发放:

  教师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条件: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按要求完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且结论合格,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合格等。在师德方面受到处罚或者严重违反《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放从教津贴。

  第八条探索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结对帮扶、教师培训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园教职工同等权利江南app。

  第九条建立公办幼儿园“一对一”对口帮扶机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除外)至少对口帮扶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扶方一年至少两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保教质量,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

  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开通信访投诉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实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第十三条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园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负责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并按相关规定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保教费、政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补助经费。不得将补助经费用于补偿举办者办园投入、回报举办者、清偿债务、支付捐款幼儿教育、赞助投资、支付罚款等用途,接受主管部门及所在镇(街)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对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问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3年内暂停其在本区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幼儿园举办者,取消其在本区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履行办学承诺、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停发当年区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年度检查情况、保教质量水平以及幼儿园日常管理等均可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财政补助,并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认定后在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政府统筹并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应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退出后,应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退出后新生保教费可按新标准执行,老生保教费则按退出前标准执行至毕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江南app,江南app经同意后,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接受政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经审核同意退出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资格,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还应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